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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最低税落地成定局:15%"税收底线" 下,跨国企业如何应对

作者:何璐璐 发布时间:2026-11-06 23:04:55点击:3

经过多年博弈,全球最低税(GMT)规则正式进入实施阶段。2026 年 1 月,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 147 个成员就《征管指南(2026)》"并行方案" 达成共识;4 月,OECD 税收征管论坛发布《全球最低税实施工具包》。至此,这项要求大型跨国企业在各税收辖区承担不低于 15% 有效税率的规则,从 "纸面方案" 进入各国立法与征管实践。围绕规则落地的影响,朱青、杜莉、翟继光等多位专家给出了判断与建议。

一、规则进程:从 "双支柱" 争议到 "并行方案"

"支柱二" 全球最低税适用于全球营收超过 7.5 亿欧元的大型跨国企业,通过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收入纳入规则(IIR)、低税利润规则(UTPR)构建闭环,补足税按 QDMTT→IIR→UTPR 顺位征收,确保企业在各辖区有效税率不低于 15%。

规则的推进一度因美国反对而前景不明。2025 年 6 月,七国集团就 "并行" 方案达成协议,承认美国最低税制与 GMT 规则等效,IIR 和 UTPR 不适用于最终母公司位于美国的跨国企业集团。2026 年 1 月 5 日,包容性框架正式发布 "并行方案"。据 OECD 统计,目前 147 个成员中已有 60 多个颁布 GMT 相关立法,实施 GMT 的 61 个成员中有 59 个引入 QDMTT,46 个通过同行评审。

二、专家观点一:我国未实施 QDMTT,面临 "竖补"" 横补 " 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首席教授朱青指出,我国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 25%,但由于高新技术企业 15% 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部分企业实际税负不足 15%。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实施 QDMTT,对低税利润不 "自补",而目前已有 47 个成员实施 IIR、36 个实施 UTPR,我国税收利益存在外流风险。

他举了两个情形:一是境内企业只是跨国公司架构中的中间一环,若实际税负低于 15%,最终母公司或次级母公司所在辖区可依 IIR"竖补",例如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公司经新加坡公司间接持有的境内企业,补足税义务可能落在已实施 QDMTT 和 IIR 的新加坡;二是境内企业本身是最终母公司,相关国家可依 UTPR 通过限制税前扣除等方式 "横补"。两种情况都会造成我国税收利益外流。

三、专家观点二:争取安全港资格,2027 年底前完成立法

"并行方案" 设立了两类安全港:一是 "并行" 安全港(SbS),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被认定合格后,该集团可免于 IIR 和 UTPR 补足税;二是最终母公司安全港(UPE),豁免 UTPR 补足税。申请条件包括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不低于 20%、实施 QDMTT;申请 SbS 还须具备合格的全球所得征税制度。

朱青分析,我国名义税率超过 20%,但未实施 QDMTT,且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仅适用于消极投资所得、不能穿透下层,尚不具备申请条件。他建议,我国应在 2027 年底前完成 GMT 相关立法,适时推出 QDMTT 和 IIR,争取进入安全港名单 —— 这既能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也能大幅简化企业 BEPS 信息申报表等遵从负担。同行评审最晚截止时间为 2028 年。

他还提示,GMT 规则鼓励财政补贴和可退还税收抵免,不鼓励直接减免税。我国在申请安全港的同时,应相应调整税收优惠形式,尽量保持对研发和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四、专家观点三:安全港增强弹性,也在削弱 "底线" 约束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杜莉等学者认为,"并行方案" 推出四项 2026 年起适用的永久安全港和一项延期过渡安全港,在降低合规压力的同时,也带来规则约束的松动。截至 2026 年 1 月 1 日,美国是唯一被确认符合 SbS 标准的辖区,但德国等名义税率超过 20% 的辖区也可能达标。若更多大国获得豁免,"支柱二" 将出现较多例外,以 15% 底线遏制税基侵蚀和 "逐底竞争" 的难度将显著上升。

杜莉同时提醒,税收优惠形式将随之调整:基于实质的税收优惠安全港允许研发、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合格税收优惠视同已纳税款,并认可可退还税收抵免、可交易可转让税收抵免、支出型及特定生产型优惠。各国可能重新设计优惠政策,使其与实质经济活动挂钩,国际税收竞争的复杂性将进一步上升。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香港地区已于 2025 年完成最低税规则立法,IIR 和 QDMTT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这意味着 "走出去" 企业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以及由香港中间母公司控股的内地子公司,均存在被香港税务当局征收补足税的可能。GloBE 规则首个全球申报截止日期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

五、专家观点四:跨境监管同步收紧,"导管公司" 套利时代落幕

与 GMT 落地相呼应,税收协定待遇核查明显趋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翟继光表示,在跨境税收监管趋严背景下,多类搭建境外控股架构的企业正迎来合规大考。近期某社交平台企业因香港中间层控股公司不具备实质经营特征,被否定 "受益所有人" 身份,股息预提所得税由 5% 优惠税率改按 10% 执行,预计补缴税款 5.479 亿元。

翟继光指出,互联网中概股、赴港上市生物医药企业、境外上市新能源企业、布局离岸架构的跨境电商与贸易企业,是四类高风险行业;VIE 架构红筹企业、香港单层 "导管公司" 持股企业、无实际办公场地和全职雇员的控股壳公司,是三类高风险主体。红筹企业架构难以快速拆除、历史分红规模大、信息高度公开,整改与补税压力最为突出。

嘉源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天若提示,税收协定优惠实行 "自行申报+备查",申报不等于获批,税务机关事后核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有权撤销待遇、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股息应由香港公司自主决定留存、再投资或分配,避免收款后短期内向第三国转付超过 50%。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仕梅认为,此举是 "实质重于形式" 的长期制度性布局,而非短期运动式堵漏,将倒逼跨境架构回归商业逻辑。

六、企业应对建议

一是尽快测算是否落入 7.5 亿欧元营收门槛,并按辖区测算有效税率,识别低税辖区和补足税风险敞口。二是审慎评估香港中间层架构,通过人员、场地、决策流程、资金支配等补强商业实质,避免 "壳公司" 化。三是关注各辖区申报义务和时效,特别是香港等已实施规则地区的申报要求。四是优化税收优惠适用方式,更多关注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等 GMT 认可的形式。五是用好税务部门服务产品 —— 税务总局 4 月 29 日已发布丹麦、爱尔兰、阿联酋三国《全球最低税规则国别实施指引》,可通过 "税路通" 专栏查询。


温馨提示: 全球最低税规则复杂,且各辖区立法进度、安全港认定、申报口径差异较大。涉及跨境架构、股息分配、税收协定待遇的企业,建议结合自身营收规模和海外布局,尽早开展合规测算,并在重大投融资、分红、重组事项前取得专业税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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