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上旬多项税收新规密集落地:电池消费税征管细则出台、能源资源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
2026年8月上旬,国家税务总局在消费税征管、财产行为税优化、跨境税收服务等领域密集推出多项新政。电池消费税征管细则正式发布,能源资源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迎来调整,首个跨境税收行业类指引落地,离岸信托个税征管细则同步施行。一系列新规为纳税人提供了更清晰的合规指引和更规范的征管框架。
一、电池消费税征管细则发布:9月1日起施行
8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电池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当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应当凭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按规定计算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额。上述发票和缴款书的开具日期应当在2026年9月1日及以后。
在台账管理方面,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在减免税管理方面,纳税人可以按类别取得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后附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未取得检测报告的电池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纳税人应当将检测报告、明细清单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申报方面,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政策衔接提示:电池消费税的恢复征收此前已由《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作出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对锂离子蓄电池等按2%税率征收消费税。此次16号公告是征管层面的配套细则,明确了发票开具、税款抵扣、台账管理、减免税申报等具体操作规范。电池生产企业应确保发票开具时正确选择“电池”类编码,建立规范的税款抵扣台账,并提前取得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以便合规享受减免税政策。
二、能源资源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9月1日起减半征收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公告明确,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此同时,(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同步废止。
此次调整涉及电力等行业长期以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政策给予了一年的过渡期(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减半征收),之后恢复全额征收。相关能源企业应关注政策时间节点,提前做好税负测算和财务安排。
三、首个跨境税收行业类指引发布:国际运输行业迎来“合规导航图”
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首个跨境税收行业类指引《国际运输涉税服务指引》,为从事国际航海、航空、陆路等跨境运输行业的经营主体提供全链条、标准化、可落地的涉税合规参考。
指引分为“引进来篇”和“走出去篇”,区分各类运输方式,围绕“该不该缴税、缴什么税、缴多少税、怎么缴税”,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应税收入、税款计算、税收优惠、协定待遇、办税流程、涉税风险提示等八个维度系统梳理相关涉税事项。附录中还归集了全链条涉税政策,并汇总了指引涉及的办税渠道查询链接等内容。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指引是税务部门深耕细分行业、提升专业化跨境税费服务的创新实践,也是主动对接国际运输行业涉税诉求、破解企业跨境办税堵点难点的务实举措。目前,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在“税路通·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栏查阅获取。
四、离岸信托个税征管细则同步施行
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1号公告),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配套的《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15号公告)。这是我国首次在规范性文件层面对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作出系统性规定。
从规则框架来看,21号公告将离岸信托全生命周期纳入征税。装入环节,个人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以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率20%)申报纳税。存续环节,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纳税。退出与变动环节,信托终止、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等情形均设置了明确的纳税规则。
公告还明确了过渡期安排: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五、重点动态速览
综合8月上旬税收领域各项动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电池消费税征管规则全面落地。 16号公告明确了发票开具、税款抵扣、台账管理、减免税申报等全流程操作规范,自9月1日起施行。电池生产企业需在9月1日前完成系统对接和台账建立,确保合规过渡。
二是能源资源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迎来调整。 22号公告对电力等行业长期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进行优化,设置一年减半征收过渡期后恢复全额征收,相关企业应提前做好税负测算。
三是跨境税收服务进入“行业化”新阶段。 首个跨境税收行业类指引的发布,标志着“税路通”跨境税收知识产品体系从通用型问答走向细分行业场景化服务。
四是离岸信托个税征管细则填补制度空白。 这是我国首次在规范性文件层面对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作出系统性规定,明确了全生命周期征税规则和90天过渡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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