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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资本性所得政策密集调整:限售股送转股纳入征税范围、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恢复征税

作者:何璐璐 发布时间:2026-10-21 18:56:10点击:7

近期,个人所得税领域两项聚焦资本性所得的新规相继落地: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个税政策与征管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再免税。本期新规速递为您梳理两项新政的核心变化。

一、限售股个税新政:解禁后孳生送转股纳入应税范围

2026 年 8 月 28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6 年第 26 号),当日实施。这是继 2010 年财税〔2009〕167 号文件确立限售股转让个税规则以来,对该政策框架的一次系统性完善。

新政最重要的变化,是调整了限售股的征税范围。原政策下,应税限售股包括限售股及其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孳生的送转股,限售股解禁后孳生的送转股通常适用转让流通股的免税政策。新政明确,限售股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同样属于应税限售股,个人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 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此相应,公告完善了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时的成本原值调整规则,不再区别解禁前或解禁后,确保计税基础的完整性和连续性。这意味着,此前通过 "解禁后转增、减持免税" 进行税务规划的路径已被堵上,限售股及其孳生的送转股将适用统一的税收规则。

二、成本原值申报与预扣清算机制调整

新政同时强化了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初始申报要求,并调整了个税预扣缴规则。

原规则下,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 15% 核定原值及合理税费。新政明确:对公告实施后办理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且未依规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不再适用按转让收入 15% 核定成本的方法,而需按转让收入全额适用 20% 税率预扣缴个税;对公告实施前已办理初始登记但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存量限售股,公告提供了过渡安排,证券机构可以继续按 15% 核定成本并预扣缴个税。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区别仅体现在预扣缴环节。个人转让限售股的应纳税额,均应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预扣缴个税不足的,个人应在转让次年 6 月 30 日前办理清算申报、补缴税款;预扣缴超过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也可以通过清算申报申请退税。清算申报期限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期限同步,为纳税人归集资料、办理汇算提供了便利。

三、多板块规则统一:沪深、新三板、北交所协同一致

此次新政的另一亮点,是推动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税收规则协同。原有限售股政策以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限售股为适用对象,新三板挂牌公司和北交所上市公司的相关股票个税政策参照执行但存在差异。

26 号公告明确,个人转让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限售股、新三板挂牌公司和北交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统一依照新公告执行。这意味着,不同资本市场板块的个税规则更加一致,个人股东在跨板块持股、减持时的税务处理口径得到统一。

对拟上市公司及其个人股东而言,应关注并适当前置限售股成本核算与鉴证工作,确保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及时准确申报个人股东的限售股成本原值,避免未来减持时按转让收入全额预扣个税带来的资金压力。

四、外籍个人股息红利:30 余年免税政策终结

9 月 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27 号),明确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 20% 税率。

这一变化具有标志性意义。为促进改革开放、吸引外商投资,我国自 1994 年(财税字〔1994〕20 号)起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了三十余年。此次公告废止了该项免税规定,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正式恢复征税,体现了资本性所得个税规则在公平性、一致性上的完善。

在征管安排上,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 15 日内申报纳税;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应当按照期限缴纳。

五、协定待遇衔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减免

对外籍个人而言,恢复征税并非没有缓冲空间。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的规定,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留存居民国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备查。

按照 "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符合协定股息条款条件的外籍个人,可以申请适用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或免税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外籍个人股东传递政策变化、提示合规要求,并在支付环节做好协定待遇申报的配合。


温馨提示: 两项新规分别自 2026 年 8 月 28 日、9 月 1 日起执行,涉及限售股减持和外籍股东分红的企业与个人应尽快核对自身情况:持有限售股的个人股东请梳理成本原值资料,关注减持时的预扣与清算申报;外商投资企业请将外籍个人股东纳入个税扣缴管理,避免因应扣未扣产生涉税风险。具体适用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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