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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个税申报进入倒计时:过渡期 10 月 22 日截止,未申报将加收滞纳金

作者:何璐璐 发布时间:2026-10-19 23:06:55点击:8

10 月 19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纳税申报事宜的提示提醒》,提醒相关纳税人抓紧梳理本人离岸信托情况,在 90 日过渡期内(10 月 22 日前)依法申报纳税,逾期将面临加收滞纳金及其他相关风险。距离过渡期截止仅剩 3 天,本期新规速递为您全面梳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政策要点。

一、最新动态:税务总局发布申报提示提醒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7 月 24 日印发的《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离岸信托纳税人需就离岸信托收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给予纳税人 90 日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完成申报缴税,不加收滞纳金。

税务部门表示,将为纳税人提供细致税收辅导和办税服务,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自身权益。此前,北京等地税务部门已陆续发文部署离岸信托个税征管方案落地工作,包括建强专项工作队伍、抓实政策培训、强化数据分析等。

二、政策背景与适用范围:离岸信托纳入个税监管

近年来,一些个人通过设立离岸信托进行财富代际传承、跨境资产配置以及风险管理。由于离岸信托往往设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部分个人利用其转移资产、隐匿财富甚至逃避税。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全球所得征税的基本原则,《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等环节的征税规定,实现分环节、分类型细化明确政策,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所称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

《公告》明确,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取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征税规则要点:三个环节适用 20% 税率

在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及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财产的个人为纳税人,以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 20% 税率。

在存续环节,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根据收益性质分别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 和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 20% 税率。其中,财产转让所得在一个年度内的盈利和损失额可以互抵,但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在终止清算环节,因合约到期等原因信托终止的,居民个人就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 20% 税率。

政策同时体现了避免重复征税的合理负担原则:个人在境外已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可按规定抵免;居民个人已按规定缴税的信托收益,实际分配时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反避税规定:实质重于形式穿透认定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公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明确了系列反避税规定:

一是在设立环节,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装入财产,但财产实际由该个人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其承担纳税义务。二是在存续环节,将离岸信托未分配收益以及囤积在其控制的境外实体的收益,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三是在终止清算环节,对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等情况进行税收清算处理,对财产潜在增值收益征税。

此外,对移居境外(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等)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我国税收居民,继续对其取得的境内和境外所得征税。这意味着,通过代持、多层架构、囤积境外收益等方式规避纳税的安排,都将面临穿透认定。

五、历史税款追溯:90 日过渡期是本轮申报核心

此次申报提示的核心,是《公告》对发布前已设立离岸信托的历史税款处理安排。

具体包括:居民个人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以及非居民个人在《公告》实施之日(7 月 24 日)前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自《公告》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应缴未缴税款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延长追缴年限。

2026 年 1 月 1 日前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居民个人统一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 90 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居民个人同样在 90 日内申报缴纳。

按照实施日期 7 月 24 日推算,90 日过渡期截止日为 10 月 22 日。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理并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将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离岸信托相关所得则按照《公告》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六、申报操作提示

在申报时间上: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应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应在次月 15 日内办理;存续期间,居民个人应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就上一年度收益申报;终止环节,应在终止清算完成次月 15 日内申报。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 5 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温馨提示: 当前距离 90 日过渡期截止仅剩 3 天,涉及离岸信托的纳税人请务必在 10 月 22 日前完成申报缴税,以免产生滞纳金和涉税风险。同时,应警惕个别不法中介以 "离岸信托避税" 为名诱导隐匿财产、逃避纳税的行为,此类安排不仅无法规避监管,还可能引发偷逃税法律责任。对申报事项不清楚的,可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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