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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开征求意见:偷税罚款分为四档,“轻微不罚”清单首次亮相

作者:何璐璐 发布时间:2026-07-16 18:27:11点击:4

2026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13日。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层面制定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政策背景:从“区域统一”到“全国统一”的制度升级

此前,东北、西南、西北、中南、华北、华东等区域已先后统一了区域内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规范税收执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裁量基准,旨在进一步压缩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空间,防止“同案不同罚”,平等维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二、核心内容:9类66项行政处罚事项,“一把尺子量到底”

根据征求意见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涵盖9类66项行政处罚事项,逐项明确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9类事项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纳税担保、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涉税信息报送

在裁量阶次上,总体上划分为 “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裁量阶次。征求意见稿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一把尺子量到底”,遵循立法本意,综合选择与违法行为关联度高且能客观反映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和改正与配合情形的裁量因素进行合理组合;二是防止“一刀切”,充分运用“定额+幅度”方式设置处罚标准,为个案处理留有合理的裁量空间

三、罚款标准细化:偷逃税罚款分为四档

以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税行为为例,该条款明确: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次征求意见的裁量基准将上述罚款细化为四类裁量阶次

“较轻”——五年内首次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且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五年内二次以上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且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五年内首次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五年内二次以上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力度直接与偷逃税行为次数配合税务检查态度挂钩。对于其他偷税行为,处罚还与金额大小相关

四、“轻微不罚”事项清单:8项轻微违法行为可免予处罚

此次征求意见的另一重要内容是《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该清单涵盖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归纳的8项行政处罚事项,并规定了具体适用条件

“轻微不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意味着,纳税人因疏忽导致的轻微违规行为,只要及时改正、主动补救,就可能免于行政处罚。与“首违不罚”(适用于首次违法)相比,“轻微不罚”的适用范围更广,不限于首次违法,重点在于“轻微”和“及时改正”。

五、纳税人需关注的重点

一是执法尺度全国统一。 这是首次在全国层面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论是哪个地区、何种规模的经营主体,只要同类违法行为、同等情节,面临的处罚标准将是一致的

二是罚款金额有了明确的计算标准。 过去“50%以上5倍以下”的宽泛幅度将被细化为具体阶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是否首次、是否配合检查等)预判可能面临的处罚区间

三是“轻微不罚”提供了容错空间。 对于因疏忽导致的轻微违规行为,只要及时改正、主动补救,就可能免于行政处罚,避免因一次小失误影响企业信用

四是征求意见期至8月13日。 公众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或邮寄信函方式提出意见

六、与新法配套实施的制度衔接

此次裁量基准的制定,还与2026年施行的多部新法形成了制度衔接。其中,《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涵盖的涉税信息报送类事项,直接对接2025年施行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类事项,则对接2025年发布的《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这种制度设计使新旧法规之间形成了有效的闭环,也为平台企业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了清晰的合规边界。

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此次征求意见将持续至8月13日,税务部门将认真梳理研究各方提出的可行性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公告》。对于纳税人而言,了解并适应即将到来的全国统一裁量基准,既是防范税务风险的需要,也是把握合规红利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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