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政策调整:滞纳金改为违约金,起始价“就高”确定
2026年7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26〕25号),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政策作出重要调整。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以新通知为准。
此次调整的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政策,三部门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规则进行了系统性优化。
一、起始价确定规则:评估值与基准价“就高”确定
通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以外的矿种,起始价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
这意味着,对于目录外的矿种,矿业权出让的起始价将不再采用单一评估值,而是在评估值与市场基准价测算值之间取高者。这一调整旨在更充分地反映矿产资源的市场价值,防止因评估值与市场行情脱节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协议出让成交价:分情形确定
协议出让《矿种目录》所列矿种矿业权时,对属于国家出资勘查(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按照国家出资管理)且非油气矿产已完成普查工作、油气矿产已完成圈闭预探工作的,成交价按照矿业权评估值确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评估值不包含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他协议出让的成交价,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关键变化:滞纳金改为违约金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 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从违约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加收的违约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违约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成。
通知同时明确,本通知施行前已经产生的滞纳金,应当继续按原规定缴纳,不缴纳违约金。这意味着新老规则以2026年8月1日为界——之前的欠缴按旧规收滞纳金,之后的违约按新规收违约金,两者互不混用,企业需注意区分不同时间段欠缴款项的适用规则。
四、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理
通知还明确了矿业权出让过程中因竞买人违约无法完成交易的处理规则:
不予退还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保证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成。按规定应全部缴入中央国库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所对应的违约金、不予退还的交易保证金等相关资金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五、部门协作:费源信息推送与征收明细反馈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应按照《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配合。
具体而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推送项目名称、出让矿种、出让成交价和出让合同等费源信息;税务部门按时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馈与费源信息相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缴费年度等征收明细。通过信息共享确保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六、企业需关注的重点
矿业权出让收益涉及金额巨大,此次征收政策的调整将直接影响矿业企业的资金安排和成本核算。相关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是起始价计算口径变化。 目录外矿种起始价按评估值与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可能提高部分矿权的初始获取成本,企业在参与矿业权竞买前应做好充分的成本测算。
二是滞纳金转违约金的时间节点。 2026年8月1日是新旧规则的界限——之前欠缴适用滞纳金,之后违约适用违约金。企业应梳理历史欠缴情况,避免混淆规则导致计算错误。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二且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虽然设定了上限,但年化利率仍高达73%,逾期成本依然非常高昂,企业应高度重视按时缴纳。
三是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的强化。 自然资源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的费源信息推送和征收明细反馈机制,将使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管更加透明、精准,企业应确保自身信息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一致性。
四是地方落实细则的差异。 通知为全国性指导文件,各省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具体实施细则,企业应关注所在地省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部门的具体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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