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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非增值税领域税收政策大盘点:企业所得税优化、个税延续与征管服务升级

作者:何璐璐 发布时间:2026-03-31 22:12:43点击:5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国税收法治化建设深入推进的关键一年。在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施行的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非增值税领域也密集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涵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出口退税、税收征管服务等多个方面。本文结合最新官方公告与权威解读,为企业梳理2026年非增值税领域税收政策的核心变化与合规要点。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优化与出口业务管理升级

(一)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可在预缴环节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此项优惠打破了以往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的限制,允许企业在预缴环节即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享受

这一变化显著改善了企业现金流,直接激励企业加大在绿色转型和安全生产领域的投资积极性。企业若在预缴环节选择暂不享受,仍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申请抵免。财务部门应会同设备采购、生产等部门,提前梳理本年度内购置的专用设备,判断其是否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规定

(二)出口业务申报要求全面细化与穿透

为规范出口企业预缴申报管理,2026年第6号公告对出口业务申报作出重要规定。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将其收取的出口代理费收入明确计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并在预缴申报时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逐笔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基础信息及对应的出口金额

所谓“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原则上是境内主体。若代理企业填报的是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货主信息,税务机关将视同该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并由其承担相应出口金额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案例解析:A公司代理B工厂出口货物,出口额1000万元,收取代理费10万元。A公司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并必须在附表中填报B工厂的信息及1000万元出口额。若涉及多层代理,C报关公司接受D外贸公司委托出口,而D公司又是接受E生产厂家委托,C公司必须穿透D公司,在附表中填报最终生产商E公司的信息及出口金额

二、个人所得税:换购住房退税延续与汇算清缴新规

(一)居民换购住房个税退税政策延续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26年1月12日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6年第3号),明确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核心条件包括:出售现住房的时间必须在2026年1月1日之后;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出售与新购住房为同一产权人(或之一)。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额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个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金额与现住房金额的比例退税

(二)2025年度个税汇算清缴启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2月6日发布的官方通告,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于2026年3月1日正式启动,办理周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2026年3月1日至3月20日期间需提前预约,3月21日至6月30日无需预约,全天24小时可在“个人所得税APP”或网页端直接办理

2025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延续现行政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月3000元(独生子女)或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非独生子女分摊)

三、创新企业CDR税收政策延续

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1月14日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8号),将创新企业CDR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税收征管服务: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再升级

2026年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6〕18号),以“奋进十五五·实干惠民生”为主题,集成推出系列利企便民服务举措

(一)深化数字赋能,提升办税便捷体验

持续优化新电子税务局和移动端APP功能,扩大智能预填应用范围。拓展个人所得税预填范围,为存在身份信息并档、非居民申报记录的人群,提供年度汇算境内综合所得预填服务。探索搭建税务AI大模型,有序在不同领域试点推行智能咨询服务,以AI大模型赋能税费服务

(二)强化合规引导,优化税务执法

研究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进一步推进税务行政处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探索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健全信用管理,扩大守信激励

纳税缴费信用A级经营主体因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关联判为D级的,在原D级经营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缴费信用D级关联。进一步拓展面向纳税缴费信用A级经营主体的守信激励措施,并纳入《全国守信激励措施基础清单》

(四)优化社保费征管服务

推出社保费申报智能提醒服务,在社保费申报期限截止前,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用人单位推送提示提醒,减少用人单位逾期申报风险。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一件事”,实现参保和缴费业务“一件事一次办”。提供个人社保费缴费记录线上查询服务,保障缴费人及时了解个人缴费情况

五、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与征管优化

(一)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率调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自2026年4月1日起,取消光伏等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将电池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9%下调至6%;2027年1月1日起,取消电池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对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办理、证明管理等事项作出系统性规范。将原有5张备案表单简并整合为1张通用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实现备案事项“一表通办”。同时,针对部分客观因素确实无法即时结清税款的情况,增设例外条款,明确对存在特定情形的出口业务,无需在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可在变更后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六、企业合规管理建议

面对2026年非增值税领域税收政策的密集调整,企业应从以下方面构建合规管理体系:

第一,准确把握企业所得税预缴新规。 对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及时在预缴环节享受抵免优惠,改善现金流。对于出口业务,严格履行代理出口信息报送义务,确保“实际委托出口方”信息填报准确,避免被认定为自营方式承担纳税责任。

第二,关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节点。 2025年度个税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对于符合换购住房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办理退税申请。

第三,用好创新企业CDR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有或转让创新企业CDR的投资者,可按规定享受个税、企税、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第四,关注征管服务新举措,提升办税效率。 充分利用电子税务局智能预填、AI智能咨询等功能,提高申报准确性和便捷性。关注社保费申报智能提醒服务,避免逾期申报风险。

第五,做好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应对准备。 对于光伏、电池等产品出口企业,需密切关注退税率调整时间节点,合理安排出口报关时间,做好成本测算和定价调整。

七、结语

2026年非增值税领域税收政策的密集调整,体现了国家在优化营商环境、支持科技创新、促进居民消费、规范税收征管等方面的系统性考量。对企业而言,准确把握这些政策变化,既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也是优化税务管理、防范合规风险的关键。建议企业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将合规意识融入业务流程,在新的税收法治环境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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