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增值税起征点征管新规落地:小规模纳税人权利升级与自然人纳税规则重塑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完成从“暂行条例”到“国家法律”的历史性跨越。为保障新法有效落地,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了《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对增值税起征点的征管规则作出了系统性优化。本文结合最新官方公告与权威解读,为企业梳理2026年增值税起征点征管新规的核心变化与合规要点。
一、政策背景:增值税法施行后的配套征管优化
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税收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增值税法保持了现行增值税制度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但在征管层面进行了多项优化。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4号公告的发布,正是为了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的相关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政策的征管执行作出细化明确。
此次调整的核心原则是:在维持现行起征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赋予纳税人更多选择权,同时明确自然人适用起征点标准的具体情形,使征管规则更加清晰、公平。
二、起征点标准:延续现行政策,提供稳定预期
根据2026年第10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延续执行:
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这一规定为从事差额征税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明确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三类交易,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的优惠政策,需按3%缴纳增值税。这一例外规定体现了政策对不同类型交易的差异化考量。
三、小规模纳税人权利升级:放弃免税权的灵活选择
2026年第4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一规定赋予小规模纳税人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在实务中,当客户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时,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就该笔交易放弃免税,按1%或3%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而其他交易仍可继续享受免税政策。这种“部分放弃、部分保留”的灵活性,有效解决了小规模纳税人在业务开展中面临的发票需求与免税权益之间的平衡难题。
同时,公告第四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务提示:这一机制为小规模纳税人参与B2B贸易提供了关键支持。企业可根据下游客户的抵扣需求,灵活选择适用应税和减免税,实现税负成本与客户需求的有效平衡。
四、自然人纳税规则重塑:六种情形适用月销售额起征点
自然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其纳税规则在2026年新规下发生了重要变化。根据2026年第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在以下六种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一)债券利息收入
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不动产出租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
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四)报废产品出售者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五)保险代理及证券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六)其他规定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六种情形外,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实行按次纳税,销售额达到每次(日)500元起征点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五、自然人按次纳税的申报规则
对于实行按次纳税的自然人,2026年第4号公告明确了三种申报纳税方式:
第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第二,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第三,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自然人本年度发生的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
这种分类申报机制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申报要求,为自然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操作指引。
六、未达起征点免税申报的规范填报
为配合起征点征管新规,国家税务总局同期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规则,非个体工商户和非自然人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填写在小规模纳税人主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免税额根据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填写在小规模纳税人主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免税额根据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
案例说明:某按季度申报的纺纱厂(非个体工商户),2026年第一季度销售额29万元,未达起征点。申报时应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290000元,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8700元(290000×3%)。
从事小商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2026年第一季度销售额16万元,未达起征点。申报时应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160000元,在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写4800元(160000×3%)。
七、混合销售与兼营新规的协同适用
与起征点政策同步施行的,还有关于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新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一项应税交易,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的条件为: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对于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新规明确适用货物的税率。这为企业在处理混合销售业务时提供了清晰的税务处理指引。
八、企业合规管理建议
面对2026年增值税起征点征管新规,企业应从以下方面构建合规管理体系:
第一,准确理解放弃免税权的适用规则。 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根据业务实际,合理选择是否放弃免税开具专用发票。对于可以选择“部分放弃”的情形,需建立清晰的内部记录,确保放弃免税的交易与其他交易分别核算、分别处理。
第二,规范自然人业务的税务处理。 企业涉及支付自然人款项的,如支付保险代理人佣金、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服务费等,应当准确判断该自然人的纳税规则。对于适用按月起征点标准的情形,需归集该自然人当月全部收入,统一判断是否超过起征点。
第三,完善申报表填报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自身身份(是否个体工商户)正确选择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的填报栏次,避免填错导致申报错误。
第四,审慎处理混合销售业务。 对于涉及不同税率的混合销售业务,需准确判断业务之间的主附关系,确保适用正确的税率,避免因定性错误导致税务风险。
第五,关注后续配套政策。 2026年是增值税法施行的元年,相关配套政策和征管措施仍在不断完善中。财政部、税务总局还将制定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预缴税款等具体操作办法。建议企业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税务机关的官方解读,及时调整自身税务处理。
九、结语
2026年增值税起征点征管新规的落地,是增值税法配套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通过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灵活选择、细化自然人适用起征点的具体情形、优化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规则,新规在保持政策稳定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了税收制度的确定性与可操作性。
正如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所指出的,制定实施条例的意义在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促进税收法治公平、稳定市场预期,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对小规模纳税人和自然人而言,这既是合规权利的明确,也是纳税义务的规范。建议相关纳税人以此为契机,全面审视自身税务管理体系,准确理解和适用新规,在新的税收法治环境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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