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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修改开启VOCs治理新纪元:企业应对策略与合规路径解析

作者:何璐璐 发布时间:2026-01-14 20:07:50点击:8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核心内容是授权国务院对更广泛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 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试点工作。这一“授权试点、逐步扩围”的立法模式,标志着我国以税收杠杆精准治理大气污染、推动“双碳”目标的进程迈出了关键一步。对于广大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而言,这不仅预示着潜在的税负变化,更是对生产流程、环境管理和长远战略的一次系统性检视。

一、 政策核心:从“税负平移”到“主动扩围”,授权试点先行

此次修法的核心,是在《环境保护税法》中新增第二十七条,其重大意义在于实现了治理思路的根本转变

  1. 法律授权的破冰意义:新法条明确授权国务院,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试点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意味着,征税范围将不再局限于2016年制定时遵循“税负平移”原则所覆盖的苯、甲醛等18种VOCs,而是为未来将目前已可检测的300多种VOCs全面纳入环保税调节范围扫清了法律障碍

  2. “先试点、后推广”的审慎路径:法律规定国务院需自试点施行起五年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这体现了“立法授权、试点探索、评估完善、全面推广”的科学立法路径,旨在根据VOCs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税额幅度,并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此举为不同行业和地区提供了适应和调整的缓冲期,也预留了政策优化的空间。

  3. 市场化治理杠杆的强化:未来,VOCs环保税扩容将与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等制度协同,共同构成VOCs治理的市场化政策体系。税收的“多排多征、少排少征”经济杠杆作用将被放大,倒逼企业从被动合规走向主动减排。

二、 政策协同:排放标准收紧与豁免激励并存,引导源头治理

环保税法的修改并非孤立事件,而是与国家和地方层面一系列日趋严格的排放标准和激励性政策紧密协同,形成“约束与激励并举”的治理组合拳。

  1. 排放标准全面收紧,合规门槛提高:国家及地方层面正持续修订并加严VOCs排放标准。例如,河北省于2025年9月发布八项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制性地方标准,其中专门针对工业企业、表面涂装、印刷等行业的VOCs排放设定了更严格的控制限值(如印刷与玻璃钢制品行业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50毫克/立方米),并要求现有企业在2026年10月1日前完成提标改造。这直接提高了企业的环境合规成本,也与未来环保税的税基核定直接相关。

  2. 源头替代激励政策,提供明确转型路径:与“末端征税”相呼应的是对“源头减量”的强力激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近期修订发布的《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提供了极佳的范本。该政策明确:

    这向企业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投资于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如水性涂料、高固分涂料)的源头替代,不仅能规避未来潜在的环保税负,更能立即降低治污成本、改善工作环境,并可能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 豁免范围扩大:从原有的工业涂装、印刷业,扩大到所有行业的涂装、印刷工序

    • 经济激励直接:完成源头替代并经审核通过的企业,可豁免建设或停用未端治理设施,直接节省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能源消耗成本

    • 程序持续优化:将企业申请豁免所需的稳定运行期从6个月缩短至3个月,并简化了申报材料,对按豁免条件建设的新建企业,验收后可直接纳入清单

三、 企业应对:构建“源头预防-过程管控-精准应对”的全流程管理体系

面对即将到来的VOCs治理新纪元,企业必须变被动为主动,进行系统性规划和投入。

  1. 立即开展排放源自查与诊断

    • 识别与核算:全面梳理生产经营全流程,建立VOCs产排污环节清单。可借助专业机构进行“环保健康体检”,准确掌握排放种类、浓度和总量,评估与最新地方排放标准的差距

    • 技术评估:审视现有VOCs治理设施的效率。需注意,部分低效治理技术(如单一的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已被《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列为低效类,可能面临改造压力

  2. 制定并实施差异化减排战略

    • 优先源头替代:将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作为首选和最优策略。参考山东等地的豁免政策,评估替代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积极申请政策激励,将环保投入转化为长期成本优势和绿色品牌价值。

    • 强化过程控制:对无法替代的环节,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提高废气收集效率,这是保障末端治理效果和减少应税排放量的基础。

    • 优化末端治理:对于必需的末端治理设施,避免选用低效技术,应依据废气特性选择旋转式吸附回收、蓄热燃烧(RTO/RCO)等高效、可靠的治理技术。关注治理设施的安全性,尤其是处理含卤素、含硅废气时的预处理和防爆要求

  3. 夯实监测与数据管理能力

    • 监测能力建设:随着《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于2026年施行,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全面将成为生命线。企业需依法安装、使用和维护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确保数据可作为未来环保税申报和合规证明的有效依据。

    • 台账规范管理:建立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原辅料使用、治理设施运行、监测数据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以应对监管核查和税务征管。

四、 重点行业影响与前瞻性建议

VOCs治理已进入“精细化、低碳化、智能化”的深水区。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传统重点行业将首当其冲进入深度治理阶段,而制药、农药、锂电池制造等新兴行业也将面临更严格的关注

前瞻性建议

  1. 将环保税成本纳入投资决策:在新项目规划或技术改造前期,即开展“环保税影响预评估”,将潜在的未来税负和减排成本纳入项目全生命周期财务模型。

  2. 关注地方试点动态: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务院试点办法的出台,以及所在省份可能推出的具体实施方案、税额标准和配套政策,第一时间调整自身策略。

  3. 善用专业服务资源:VOCs治理与环保税筹划涉及环保技术和财税法规的交叉领域。建议企业在排放诊断、技术方案选择、税负测算和合规申报等环节,积极引入专业的环保咨询机构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支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与合规性。

结语

《环境保护税法》的修改,是我国运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的标志性事件。它远不止于增设一项税负,而是通过构建“严格标准约束、税收杠杆调节、源头激励引导”的协同政策体系,驱动整个产业体系向绿色低碳深刻转型。对于企业,这既是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更是重塑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机遇。唯有主动将环境成本内部化,将绿色创新融入核心战略的企业,才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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